对《会计法》新修订的评论

admin 2025-09-08 阅读:4 评论:0
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会计领域是有《会计法》的,而且这部法律诞生的时间很早。这次《会计法》的再次修订,显然是会计界的一件大事。 会计法修订了。上次是七年前。而会计法的历史悠久。 最早的会计法颁布在1985年,接近四十年了。我们是先有会...

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会计领域是有《会计法》的,而且这部法律诞生的时间很早。这次《会计法》的再次修订,显然是会计界的一件大事。

会计法修订了。上次是七年前。而会计法的历史悠久。

最早的会计法颁布在1985年,接近四十年了。我们是先有会计法,后来才有的准则(第一部准则,还是基本准则,诞生于1992年)。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会计法》。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如今的就这次。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通过即施行。可以说,会计法是中国特色,因为其地位高,且颁布早,对实务的影响一直在。但是最近二十几年其存在感却是较为缺失的,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从1992年开始实质上是走的以制定会计准则为主体的会计改革之路。不过,会计准则从其制定机构来看,其不过是财政部下属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从级别来看,显然其与会计法差了几个等级。不过考虑到会计工作,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工作向来以准则为准绳,因而一般的会计人员言必提准则,少有提及会计法。也就是说会计法的地位虽然高,但是在会计实务中的实质地位却多少有些尴尬。

不过,最近新修订的会计法应该会让其以前尴尬的地位有所改善。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曾经有一段时间,会计法的修改是针对会计信息失真,当时有大量的文献研究这个问题,会计法当时的修订也曾经对症下药,也确实改善了当时会计信息失真较为普遍的现象。

如今这些年,随着以两康为代表的上市公司造假令人发指,会计法的修订也就显得非常必要,而且新修订的会计法直指财务造假。

具体来说,据本次修改的会计法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比如,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次修改的会计法未设罚款金额上限,而是设定了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罚款,力度明显加大

不设罚款上限,这条如果能执行得好,将大大震慑上市公司的造假者。此次会计法的修订显然与国务院意见、最高法的新规一脉相承。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强调要“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退市执行,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恶意规避退市的违法行为”等。

随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也纷纷修订规则,调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包括在2020年退市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对财务造假、内控失效等乱象的威慑力度,在2年连续造假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1年造假、3年及以上连续造假的情形;将此前连续两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一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两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三年及以上造假,目的就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同时,监管层还规定,凡是行政处罚认定财务造假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被实施ST。

值得一提的是,在会计法修改完成前夕,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最高法表示,法院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新法昭昭,目前我们在制度层面,确实在围绕资本市场的法制层面开启完善之道,也确实想在制度层面,从根上去解决问题。会计法,这部本来就已经运行多年的法律,如今也是到了让其发挥更大作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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