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时,一个常见的误解是认为我国发行的股票是无记名股票,这种观念可能源于早期市场实践或对国际经验的简单类比,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登记结算制度,其核心特征恰恰是记名式而非无记名式,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逻辑、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监管框架至关重要。
什么是无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
要澄清误解,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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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Bearer Share):顾名思义,这种股票的所有权与持有人身份没有绑定,谁持有股票(通常是实物券或凭证),谁就是公司的股东,转让时,只需交付股票即可,无需办理过户手续,其优点是转让便捷、匿名性强,但缺点也十分明显:易丢失、被盗,且公司难以准确掌握股东名册,不利于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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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Registered Share):这种股票的所有权明确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并与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联,股票的转让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受让方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其优点是权属清晰、安全性高,便于公司联系股东、行使权利(如分红、投票),也为市场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
我国法律与市场实践的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层面早已对股票的记名属性做出了明确且一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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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石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这一条款是理解我国股票性质的关键,它虽然原则上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但附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更重要的是,对于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法人)和公司发起人,强制要求其持有的股票必须是记名的,由于机构投资者和发起人占据了市场股份的绝大部分,这实际上确立了记名股票在我国市场中的绝对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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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制度保障: 《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全链条强化了记名原则,证券发行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其中必然包含明确的股东结构信息,在交易环节,所有股票交易都通过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进行集中登记和托管,每一笔成交,都必须由中国结算完成清算交收和过户登记,这意味着股票的所有权转移必须通过记名账户完成,实物股票的无记名转让在现代电子化市场中已无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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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实践的彻底电子化: 自上世纪90年代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就全面实行了无纸化交易和登记结算,投资者持有的并非实物券,而是记录在其证券账户中的电子数据,这个账户与投资者的身份信息紧密绑定,每一次买卖、分红、派股都通过这个账户进行,这种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杜绝了无记名股票存在的土壤,确保了每一份股份的归属都清晰、可追溯。
为何坚持记名股票制度?
我国坚持记名股票为主的制度,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市场健康发展的深刻考量,其优势体现在多个层面:
- 保护投资者权益:记名制度有效防止了股票的遗失、被盗风险,即使凭证丢失,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保全自己的财产权利,这是无记名股票无法比拟的。
- 保障公司治理:精确的股东名册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利润分配、实施重大决策的基础,只有明确股东身份,公司才能有效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 维护市场秩序:记名制度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强有力的监管抓手,它使得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持股等行为的追踪和查处成为可能,是维护“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石。
- 与国际惯例接轨:从全球范围看,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记名股票制度,尤其是对机构投资者,我国的做法符合国际主流趋势,有利于吸引境外长期资本,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我国发行股票是无记名股票”的说法是一个与现行法律和市场实践严重不符的过时观点,恰恰相反,以记名股票为核心,以电子化登记结算为基础,是我国资本市场自诞生之日起就确立并始终坚持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厘清这一基本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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