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的边界:股票究竟是否属于“财物”的法律与经济解读?
在日常生活和法律语境中,“财物”是一个高频词汇,但对其具体范围的界定,却常常因场景不同而存在模糊地带,尤其在金融资产日益丰富的今天,股票作为普通人重要的投资工具,是否属于“财物”的范畴,不仅关系到个人财产的认知,更可能涉及法律权利的界定与保护,要回答这个问题,需从法律定义、经济属性及实践应用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法律视角:“财物”的核心是“有价值且有支配力的资源”
在法律体系中,“财物”并非一个孤立概念,而是与“财产”“权利”等概念紧密相连,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作为物权权利客体的权利,依照其规定。”《刑法》中“财物”的界定则更为具体,尤其在涉及财产犯罪(如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时,其范围直接影响罪名的成立与量刑。
从法律属性看,“财物”需具备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价值性,即具有经济价值,能够通过交换或使用产生利益;二是可支配性,即能够被主体依法控制、使用、处分,股票完全符合这两个特征:
- 价值性: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价值对应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预期,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变现,或通过分红、配股等方式带来收益。
- 可支配性:股东依法享有股票所代表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通过转让、质押、继承等方式处置股票,法律明确保护股东对股票的合法权益。
我国司法实践已明确将股票纳入“财物”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以及盗窃信用卡资料和电信码号等无体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未直接列举股票,但“等无体物”的表述为金融资产等新型财产客体预留了解释空间,在司法判例中,盗窃股票、挪用资金购买股票等行为,均被认定为侵犯财产权利,股票的价值通过评估机构按案发时市场价确定,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经济视角:股票是“金融资产”,也是“财物”的延伸形态
从经济学角度看,“财物”属于“资产”的子集,而资产可分为实物资产(如房产、设备)和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股票的本质是一种“虚拟资本”,它本身没有物质形态,但代表着对真实资产(公司股权)的所有权,这种“虚拟性”并不影响其作为“财物”的经济属性——因为经济活动的核心是价值流动与权利让渡,而非物理形态的存在。
在个人财富构成中,股票与现金、房产等共同构成“财产组合”,在遗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企业破产清算等场景中,股票均被明确列为“财产”进行核算,2021年《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列为遗产的范围,继承人可依法取得股票对应的财产权利,这表明,在经济实践中,股票早已被纳入“财物”或“财产”的管理与保护体系。
实践应用:不同场景下“财物”对股票的涵盖
无论是法律适用还是经济管理,“财物”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场景动态调整,但股票始终被纳入其中:
- 民事领域:合同中约定“财物”作为标的物时,若明确包含股票,则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若未明确,但根据交易性质可合理推断(如股权转让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
- 刑事领域:如前所述,盗窃、抢劫股票等行为,司法机关会以股票的实际价值作为犯罪数额认定依据,这与处理现金、珠宝等传统财物并无本质区别。
- 行政领域:在税收管理中,股票转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股票明确列为“财产”进行征税;在证券监管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的是投资者对股票的财产权益,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予以处罚,核心仍是保护“财物”所有权。
争议与厘清:为何有人对“股票是否属于财物”存在疑问?
尽管法律与实践已明确股票的“财物”属性,但仍有少数人因“财物”的日常用语习惯产生困惑——日常生活中,“财物”多指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手机、家具),而股票是无形的电子凭证,这种认知偏差源于对“财物”传统形态的依赖,但法律与经济的“财物”概念早已突破物理形态的限制,只要具备价值性与可支配性,无论实物还是虚拟资产,均属于“财物”的范畴。
股票不仅属于“财物”,更是现代财产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保护到经济管理,从民事权利到刑事规制,股票的价值性与可支配性决定了其完全符合“财物”的核心特征,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未来可能出现更多新型资产形态,但只要抓住“价值”与“支配”这两个本质,就能准确界定“财物”的边界,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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